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