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独立的场所、有专门的圈养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