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独立的场所、有专门的圈养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