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内有固定住所。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并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