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及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