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配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