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