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第二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进行充电。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