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进行充电。

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