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