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划定停车标志、标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划定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地方临时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