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划定停车标志、标线。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划定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地方临时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