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