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或者因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