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号牌。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