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核实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统一式样的号牌。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