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及时将回收的废旧蓄电池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商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