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