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方式筹集。

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文化景观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