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文化景观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文化景观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