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文化景观和保护设施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文化景观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