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组织开展古茶树、古树名木、传统民居建筑、历史文物建筑及其周围植被、水体、地貌等人文景观的调查工作,建立保护名录,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