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住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办理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附则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