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