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健全相关基础设施,完善日常服务措施,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