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自评报告,采取调阅资料、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核证,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综合评价提出考核评价等级划分、整改要求、考核结果处理等。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级,由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考核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