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有效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向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提交自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