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国家或者省通报的;
(二)对本省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中不合格负有责任的;
(三)不履职或者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因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或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被国家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三)不履职或者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
(四)存在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