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虐待犬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