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