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诊疗、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