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