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