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