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