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能布局,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