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七十条有效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集中处置。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