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集中处置。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组织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