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Chapter 8 其他固体废物Article 70In force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集中处置。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组织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Article 6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