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渠道和相关信息,实现废旧产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依法交由具备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