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六十条有效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