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六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