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为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