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