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