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