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考核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

(五)指导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七)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八)按照要求报送物业管理有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