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事项和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