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没有相应场所和设施的住宅小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或者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设置。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以及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