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车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施划的停车位上停放,特殊情况需在停车位以外临时停放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大中型工程车、大中型农业机械车辆、大中型客货运输车辆等不得在住宅小区内停放,因施工等特殊需要,临时通行或者停放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