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内,在保修范围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建设单位;在保修范围内的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