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照规定一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前款规定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