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