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