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公共经营收益、车辆停放费应当单独列账,前述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审计和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